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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省科技厅企业技术创新后补助项目开始申报 最高金额达1000万

2018年度省科技厅企业技术创新后补助项目开始申报,本批项目共分为八个方向,各方向的具体要求如下:

01.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申报对象
主导制定(排名第一的标准起草单位)并完成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的省内企业。
3.申报条件
省内企业主导制定(排名第一的标准起草单位)的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已获得国际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标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的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对象
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校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包括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
3.申报条件
(1)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园区内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平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分析实验、开发设计、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2)孵化器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应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服务人员。

(三)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对象
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2)界定的补助时间内有国家项目经费到账。

(四)支持企业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
2.申报对象
牵头组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
3.申报条件
在我省注册,并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建由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对象

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企业。

3.申报条件
(1)并购合同签订时,研发机构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与申报企业无产权关联关系,且具有固定的场所、人员团队、仪器设备和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研发经费投入;
(2)获得研发机构绝对控股地位即视为完成并购。

(六)支持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省内企业委托给在鄂高校的技术开发项目并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对象
在湖北省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技术开发合同甲方)。
3.申报条件
(1)技术开发合同乙方需为湖北省内具有正式办学资格且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高校;
(2)企业与高校签订规范技术开发合同并已在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认定登记;
(3)企业当年度已按上述合同支付给高校研发经费,且合同执行进展良好;
(4)企业与高校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七)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省内承担军品预研、研制项目的民口配套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对象
省内承担军品预研、研制项目的民口配套企业。民口配套企业是指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且持有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的军品配套民口企业(不包含军工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所属企业)。
3.申报条件
民口配套企业与国家、部队或军工单位签订有军品预研、研制合同(或协议,下同),开展了相应的预研、研制工作,且按合同约定,在界定的补助时间内资金已到本单位账户。

(八)支持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合作
1.支持方式及标准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企业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按企业实际购入或建设装备投入资金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对象
首次使用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的省内企业。
3.申报条件
企业购买省内企业研发的国内首台(套)中的第一套或替代国外进口的重大装备并已支付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02.支持范围

(一)办法中所指企业为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同一企业的不同事项可根据不同条款分别申请,同时享受《办法》中各项支持政策。
(三)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仅能享受一次《办法》中政策支持。
(四)时间范围:除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并购外,其他支持的项目,时间界定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其中: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的认定以标准正式发布时间为准;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后补助认定以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以批准组建文件时间为准;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认定以企业支付高校资金到款时间为准;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重大装备研发企业与应用企业的创新合作认定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03.申报截止时间

9月10日


04.政策依据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科技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鄂科技规〔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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