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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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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武汉经开区经信局:

为认真落实和完成好2018年市委市政府培商科技“小巨人”企业1000家的要求,构建科技型企业梯次成长机制,培育发展一投发展势头良好的创新型企业.经研究,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定条件

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成模式创新取得核心竞争力,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注册,注册时间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 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或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3件或以上。
(三)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城》规家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七) 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八)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认定程序

按照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由各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布本地区认定名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统一纳入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库,市科技局发布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

3、任务分解

4、有关要求

请各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科技“小巨人”认定工作、并于9月10前将认定公文纸质版和电子版送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将会司市政府督查室加保督促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此项目标任务。

联系人:胡 寅 
联系电话:65692148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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